南京斯威特集團和上海電氣對S*ST中紡控股權的爭奪戰(zhàn),最終變成了兩地法院迥異的判決的沖突,而當這種沖突體現在執(zhí)行階段的時候,S*ST中紡廣大投資者便成為真正的利益受損者。
從表面上來看,蘇滬兩地法院分別審理的案件不同,一個是合同違約糾紛案,一個是侵權糾紛案,但是,落實到最終判決結果上卻具有重疊性,即涉及S*ST中紡股權轉讓,而兩地完全對立的判決所導致的股權轉讓結果也是截然不同的。由此給S*ST中紡的廣大投資者帶來了諸多不確定性風險:
其一,S*ST中紡的股價不再圍繞投資者所熟悉的業(yè)績等因素展開,而是隨兩地法院的判決與執(zhí)行起舞,這種不確定性風險對于投資者而言既是難以預料的也是很難規(guī)避的。其二,兩地法院完全對立的判決和完全相反的執(zhí)行(比如對于其中部分股權的凍結),使得股權轉讓繼續(xù)拖延,不僅公司經營管理受到影響,其股改方案在股東大會通過半年多之后仍然無法啟動。這同樣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兩地法院的判決都有法律依據,我們尚難斷定孰對孰錯。但是,判決雖然截然不同,但執(zhí)行結果卻只能符合其中一方的判決,也即,只能有一個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得到執(zhí)行。在這種情況下,兩地法院原本有兩種妥善解決方式:一是互相協調,找到一個折中的解決方案。但從雙方作出完全對立的判決起,這種協調的大門似乎就已經關上,更像在與時間賽跑,爭取盡快把生米做成熟飯。第二種情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裁決,然后根據其裁決結果執(zhí)行。后者或許是唯一可行的選擇。
然而,兩地法院卻采取了先下手為強,繼續(xù)對立的方式,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再次被置之度外。上海二中院在受理了機電的《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后,就下達了受理通知,時隔一天之后,動作迅速的太平洋機電已經完成劃轉手續(xù)。按照二中院判決,剩余8000萬股股權也將依法劃轉。S*ST中紡的糾紛似乎已塵埃落定,股票當即漲停。
但是,司法混戰(zhàn)并未結束。1月9日,南京中院“火速出擊,凍結了尚未過戶的7200萬股S*ST中紡股份,以免上海二中院強制將江蘇南大高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所持S*ST中紡29%股權全部劃轉給太平洋機電(集團)有限公司。”S*ST中紡股價隨即下跌。
從兩地公司的對立,到兩地司法的混戰(zhàn),不僅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受到了損害,法律的尊嚴在某種程度上也受到了傷害。因為法律的適用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判決所應遵循的首要原則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當兩地四個法院就同一起糾紛(從利益角度來看)作出相反判決時,就傷害了法律的統一性,將令公眾無所適從,無論誰最終取得了勝利,法律都將是輸家。
筆者查閱資料發(fā)現,兩地法院同時作出截然相反判決的案例早已有之,判決結果也有一個值得重視的現象,即本地法院的判決結果往往對本地的公司或個人有利,在經濟類糾紛中這一點表現得尤為明顯。我們知道,我國司法系統的獨立性不足,其人事(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對法院主要領導干部有推薦權和指派權,法院一般干部則屬政府人事部門直接管理)、財政(人民法院的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等方面往往與地方聯系密切,這也在某種程度上使得本地司法機構與當地利益因素聯系起來,黨政部門運用行政權力干預司法工作的現象普遍存在,法院的審判活動也常常屈從于地方利益,很難真正做到獨立行使審判權——這即使不是兩地法院判決結果對立的根本原因,但最起碼也是一個不能忽略的原因。
當然,筆者并非認為蘇滬兩地法院的判決存在問題,事實上,兩地的法院判決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筆者只是強調,當法院判決結果對本地有利這一現象成為普遍現象時,就非常值得關注了,至少,認真研究這一現象產生的根源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避免這種弊端,確保司法的獨立性,這對我國的法制化建設無疑是非常有益和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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